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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学习教育】深学细悟,严守纪律底线|第九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6-12    点击: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解读:

    在筹集资金、劳动力或其他资源时,超出规定的标准或范围,给群众带来额外的经济压力,对于在乡村振兴领域发生的上述行为,条例明确指出将从重或加重处分。这是因为乡村振兴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在这一领域内的违纪行为,党纪处分将更加严厉,以示警戒。总的来说,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党员干部行为的严格要求。通过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旨在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他们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恪守职责,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农民群众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通过对不公平行为的具体界定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条例旨在强化党员干部的公正意识和法治观念,要求他们在执行政策时必须坚持原则,不得因私废公。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升政策的执行效果,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这一条款的核心目的是打击和防止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勾结,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都是严重违反党的宗旨和纪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了党的执政基础。通过对这些行为的明确界定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条例旨在强化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要求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党的纪律,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净化政治生态,提升党的纯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解读: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他们能够积极、有效地解决群众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不当行为的明确界定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旨在提高党员干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依法依规办事,及时响应群众的合理诉求,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如果党员具有特定身份、特定职责、特定义务,比如警察、消防员、医生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构成失职、渎职。如果没有特定职责但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临危不救,则可能构成违纪。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解读:

    这一条款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党和政府的决策、执行过程对群众保持透明,让群众能够了解和参与到相关的管理和决策中来。公开透明是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于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行为,条例明确了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不同情节的行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推动各级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行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也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实践中,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护党的形象和党群关系,确保党员干部始终站在群众立场上,保护群众利益,避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它体现了党对纪律的严格要求,无论何种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从而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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