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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深学细悟,严守纪律底线|第四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5-07    点击: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条例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相互协调至关重要。党员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要接受纪律处分。涉刑案件纪法分开、纪法衔接,是为了进一步突出党内法规的独立地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1.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之间的关系。实施主体不同:纪律审查是对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审查,承担纪律审查职能的是纪委相关部门。监察调查是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承担部门是监察委员会的相关部门。手段不同:纪律审查主要是以谈话和一般的调取证据为主,一般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强制措施。监察调查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较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对被调查人予以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也可以冻结其财产。承担的后果不同:纪律审查的是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会根据违纪程度,对被调查人作出纪律处分。监察调查的是违法问题,调查结束后一般会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相应的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此条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和重申。比如对于党员嫖娼行为,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纪律处分条例》删除了治安处罚法中已经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嫖娼的条款。所以2018年版本的党纪处分条例中,没有党员嫖娼该如何处理的条款。为了让监督执纪在实践中更加有据可依,这次修订对违反治安管理、财经纪律等严重损害党、国家人民利益和破坏党的形象的行为进行了再次明确和重申。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解读: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就已经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党组织对犯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应当在先,是为了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条例解读:

    1.中止党员权利是党组织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2.党员权利共八项,一般是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项党员权利,确有必要情况下,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范围,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予以充分保障。

    3.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4.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监察机关留置和司法机关逮捕,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并非表明党员“无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所里理应受到党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条例解读:

    1.刑法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自然应当被开除党籍。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条例解读:

    强调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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